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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3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9652

      时入3月,多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此间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共交通、建筑节能等多个方面。

  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修订

  自3月起,环境保护部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修订后明确了: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外,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北京市出台旧城房屋保护修缮规定

  3月起,《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始施行。其中首次明确,北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将从政府行为变为由产权人负责。

  规定明确,北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将遵循整体保护、有机更新,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保护风貌、改善民生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要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负责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规定指出,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将依法征收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房屋被政府征收后,居住者应当按规定搬迁。

  天津市施行规划新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3月起施行,其中在城市风貌保护、发展公共交通和建筑间距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当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向,串联主要客流集散点,满足城市现状与规划道路、城市环境与景观、地质、文物古迹保护和城市防灾等要求。规定还确立了多、低层建筑前后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并对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进行分析确定。同时,规定还要求,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绿线一定距离,出入口与道路绿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天津市为地下空间立法

  3月起,《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养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两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等,主管部门和专家必须进行专门论证,保障市民居住用地的安全。河北省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

  自3月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开始施行。根据《办法》,河北省法律援助机构将把农民工作为援助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予以受理。

  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实现城乡信息网络互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参加有偿培训;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培训资金;用人单位应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同时,办法还在农民工人身健康、生活饮食、工伤保险、子女教育等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河北省建设厅立法约束自由裁量权

  3月起,《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和坚持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等原则。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办法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并明确了各裁量等级适用的情形。当事人认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明令禁止7种装修行为

  根据3月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7种装修行为被明确禁止实施: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未经燃气企业或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此外,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湖南省新建建筑须经防雷许可

  3月起,《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条例规定,新建防雷工程必须经过两项防雷行政许可,一是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二是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农村防雷设施建设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农村学校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安徽省立法促进散装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推广

  3月起,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

  办法规定,对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广东省施行新版物业条例

  根据3月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内“住改商”除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须取得邻居等利益相关方同意;物业管理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福建省修订人民防空条例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新条例对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范围、标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根据条例,除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外,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也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此外,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到5%%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设区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也就是说厦门要按5%%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3月起施行

  3月1日起,《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删除了原规定“不能携带体积超过0.2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5米的物品”,意味着今后在郑州乘坐公交车,携带物品大小不受限制。

  条例还规定,乘客不能在站点区域外拦车,不能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犬只等动物上车,在车内不能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不能在车内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乘坐公交车时,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位。影响车内秩序和安全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合肥市推进太阳能设备与建筑一体化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合肥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通知明确规定:新建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合肥市颁布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于3月起正式颁布施行,所有单位、企业、个人进行城市排水必须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办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

  办法规定,不按要求排水的,超标排水的,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擅自排水等,将受处罚或罚款;对盗窃、损坏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办法同时规定,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养护不力、抢修不及时,造成排水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排水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有法可依

  3月起,《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建筑的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暖通、电气节能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条例还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要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公共建筑还要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供热单位应当采用先进、节能的供热方式和系统装置,推进实施计量管理和按热计量收费。条例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果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设计、监理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常州市细化住房公积金法规

  3月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开始施行,对此前颁布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缴存管理细则》中,统一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连续2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贷款政策照顾对象的条件、范围,调整了各类对象享受的贷款优惠额度。《提取管理细则》中,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范围,强化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

作/转载者: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09-3-2